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仰山

  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大连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22〕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自建房开展经营活动以及加强自建房经营活动的监管,提供可操作、可落实的基本遵循,以确保自建房经营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管理办法”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据悉,“管理办法”明确在本市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自建房用作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应当如实申报,并确保该经营场所已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同时根据经营活动所属行业,经营场所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等国家强制性标准。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将被以下行业主管部门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登记、相关许可及登记信息的推送和公示;负责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经营中的质量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等纳入《农村自建房负面清单》并动态更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全链条监管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行业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直管工贸类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依法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围内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生产、销售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类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