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陈雨萌)近期,消费者因汽车质量问题提出退、换车的诉求相对集中,调解难度较大。甘井子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一起消费案例,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护权益。

    张女士在大连某4S店购买一辆新车,驾驶到外地不足半月,开了600公里车辆发生故障。当地4S店检查认为是发动机有问题,维修后并没有解决问题;张女士无奈,将车拖回购车的大连4S店讨要说法。经过检查,大连4S店提出继续维修,但张女士没有同意,她认为维修对车辆损伤较大,因此要求退车。4S店给出的意见是按照汽车三包规定,这种情况不符合退车或者换车的要求。张女士对此表示不理解,汽车有质量问题,为什么不能更换?于是将问题投诉给相关部门。

    “根据新版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三包产品有效期内,因发动机、变速器等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或者退货。”经过甘井子区市场监管局调解人员耐心讲解相关法律规章,张女士同意再次维修发动机。经过再次维修,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协商之后4S店同意退车的诉求。

    消费者和经营者协商退车要在遵守相关法律规章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人员表示,一方面,4S店对消费者的诉求要真诚协商,给出合理解释和有效解决方案,不能推责搪塞,另一方面,消费者不能意气用事,要理性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