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和强力震慑13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期)典型案件6起。

2021年8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庄河市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合格的监督抽检报告。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和7月15日从辽宁某燃油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92号车用乙醇汽油共计20吨,该批次汽油乙醇含量和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为不合格产品,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360元、罚款11664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甘井子区某工业液化气气体站充装的11只液化石油气气瓶并非当事人自有产权气瓶,也未经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且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构成未实施充装记录制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大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某小区使用的电梯未定期检验的案件线索。经查,该公司在该小区使用8部电梯,其中5部电梯在现场检查时,超过检验有效期且未经检验,该公司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大连市某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在停车场经营中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线索。经查,该公司未按照公示标准收取停车费用,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停车费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沙河口区某活鲜商行销售水产品缺斤短两问题的线索。经查,该商户售卖给消费者7.3斤螃蟹的实际重量仅为4.64斤,存在销售商品数量不足的违法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同时该商户还存在使用电子秤超过检定周期、未定期强制检定,对销售的海产品未明码标价,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等其他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罚款人民币8268元、吊销营业执照、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政处理。

2022年10月,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在沙河口区某餐饮店消费后付款被多收取0.1元餐费的线索。经查,该商户在收取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以四舍五入为由多收取消费价款,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商户还存在用于鲜活产品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进行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