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新艳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智曼卿)监督司法工作是人大监督的重要内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日前召开的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实效,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奠定法制基础。

我市曾于2009年制定了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由于监督法作出新规定及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职责定位调整等原因,旧办法于2020年废止。近年来,由于监督司法工作缺少规范性文件,面临监督手段比较单一、方式和程序不够明确、信息化手段运用不足、制度不够健全等情况,致使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缺乏刚性和力度,监督实效和权威性有待增强。部分省市已先后制定或修改了监督司法工作规范性文件。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大连市人大常委会从建章立制着手,及时开展《办法》起草工作。经总结吸纳近年工作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多次研究和反复修改,内容逐步丰富完善。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加强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促进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创新举措。

《办法》共二十三条,对目的依据、监督原则、监督主体、对象范围进行了说明,对监督内容、监督方式、文件报送、监督重点、监督联动、纪律要求及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细化规定,并首次明确指出:

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六类重大事项,包括履行司法职责的重大工作部署、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司法人员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处理情况,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

司法机关应当建立文件报送制度,建立司法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司法人员管理考核等四大类文件自制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要形成监督合力。

逐步将司法工作联网监督落到实处。首先实现监察司法委与常委会信访部门信息数据联网共享,并努力实现与司法机关主要业务信息数据联网共享,便于及时了解司法机关工作情况。

实现人大监督与监察监督、检察监督的有效联动。市人大常委会、市监委和市检察院应当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市检察院每年发出的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文书以及有关机关的采纳纠正情况,应当及时报送市人大监察司法委。

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其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口头或书面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常委会的满意度测评。

此外,还在代表履职、专家参与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提供了制度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