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铁拳”行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等专项执法行动,聚焦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超期食品、哄抬物价、虚假宣传等问题从严从快查处,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经营秩序。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公布2022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1.大连某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对其销售的房源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1年12月21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大连某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在售商品房时,涉嫌存在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线索。经查,该当事人在对大连市甘井子区某楼盘进行商品房销售(预售)时,在部分房源并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买意向合同的情况下,在销控板上标称为已售,构成对其销售的房源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理。

2.大连市某咖啡厅使用非食品原料金箔生产经营食品、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酒及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3月18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大连某咖啡厅涉嫌使用非食品原料金箔生产经营食品的线索。经查,该当事人将使用金箔加工的菜品和无中文标签的日文“響”酒销售给消费者,且在购进酒品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构成使用非食品原料金箔生产经营食品、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酒及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没收“響”酒1瓶、没收违法所得6876元及罚款105000元的行政处理。

3.大连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酒”“贵州茅台酒”及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案

2022年4月12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大连某商店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举报线索。经查,该当事人销售的“五粮液酒”2瓶、“贵州茅台酒”6瓶无法提供产品的进货凭证,账目上无具体产品的相关记录,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是侵犯“五粮液酒”“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没收侵权商品“五粮液酒”“贵州茅台酒”各2瓶、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罚款75100元的行政处理。

4.大连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2年5月19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大连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线索。经查,该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长粒香大米”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理。

5.曲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2年6月13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有人经营冒充厂名厂址的预包装烤冷面的线索。经查,当事人曲某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将购进的烤冷面、“臭酱”等散装食品加工成预包装食品并在网络销售,加工的烤冷面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家及地址均为冒用,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5898.04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理。

6.大连某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停车费案

2022年6月24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大连某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在停车场经营中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线索。经查,该当事人未按照公示标准收取停车费用,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停车费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理。

7.大连市旅顺口区某饰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金首饰案

2022年7月4日,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旅顺口区某饰品店涉嫌销售侵权商品的线索。经查,该当事人销售的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金戒指8枚、铂金戒指(PT990)6枚,无法提供产品的进货凭证,账目上无具体产品的相关记录。经商标所有权人代理人鉴定是侵犯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理。

8.大连某活鲜商行消费欺诈案

2022年8月14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大连某活鲜商行销售水产品缺斤短两问题的线索。经查,该当事人8月12日以每斤售价50元的价格售卖给消费者7.3斤螃蟹,实际重量仅为4.64斤,其采用称量时“不去皮”的手法,造成实际销售螃蟹的重量中包含了盛装容器的重量,存在销售商品数量不足的违法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同时该当事人还存在使用电子秤超过检定周期、未定期强制检定,对销售的海产品未明码标价,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其他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罚款人民币8268元、吊销营业执照、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政处理。

9.大连某药店未明码标价销售N95医用防护口罩案

2022年8月29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大连某药店未明码标价销售N95医用防护口罩的线索。经查,该当事人将2022年8月29日由总部配送的100只N95医用防护口罩放在该店医用口罩销售货架上,未标明价格进行销售,构成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8.8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理。

10.大连某餐饮店反向抹零案

2022年10月4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在大连某餐饮店消费后付款被多收取0.1元餐费的线索。经查,该当事人在收取消费者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为由,多收取消费价款,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当事人还存在用于鲜活产品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进行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