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发市场活力,切实助企纾困,市生态环境局主动创新,大力开展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容错免罚工作,近日对《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进行修订,在原有六类12项免罚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分类和5项免罚违法行为,修订后共有七类17项免罚违法行为,增加幅度超过四成。

    此次修订,主要是根据执法实践反馈,增加了部分违法程度较低、环境污染较小的免罚情形,具体包括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未备案、相关单位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记录不全、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5项轻微违法行为的免罚规定。

    修订后的《免罚清单》,覆盖广泛,指导性强,对涉及建设项目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排污许可、备案管理、信息公开等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了免罚规定。

    依据《免罚清单》,可享受免罚“特权”的轻微违法行为具体分为两类:一是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是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免罚清单》中对每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均严格界定了适用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违法行为才不予处罚,违法行为是否属于免罚范畴一目了然。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下企业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规定:本清单未提及的其他具体情况,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及《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之规定,通过集体讨论研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免罚”并不等同于“免责”,对适用“免罚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将加强对违法主体的宣传教育,通过提醒、指导、教育、约谈、告诫等柔性方式进行纠正教育,引导企业自律,同时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开展各类行政执法活动,做好助企纾困工作,助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从而促进企业绿色健康发展。